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准则。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3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适用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刑法适用等原则
第4条刑法适用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等地保护法益;等地认定犯罪;等地裁量刑罚;等地执行刑罚。
对所有的人,不论其社会地位高低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状况如何,在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标准上都等地依照刑法规定处理,不允许有任何歧视或者优待。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5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一基本内容
1.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
2.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相适应。
二主要体现
1.刑法总则规定量刑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在裁量刑罚时,应尽量使刑罚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
2.刑法总则还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不得假释不得缓刑;对未成年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理;对止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对过失犯处罚明显宽大于故意犯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刑法分则对每一个罪都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对重罪适用重刑,对轻罪适用轻刑。
源自通法道